Finance Professional Seminar - Investigating 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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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ch 2015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資金的流通性及進出的自由度十分高,這固然吸引了不少外資及跨國企業來港投資,但很多不法之徒亦看準香港這「優勢」而從事洗黑錢活動。
近年,利用金融機構或工具洗黑錢的個案有上升趨勢,從事金融及銀行業的人士,對洗黑錢活動必須有一定的認識及了解,方能保障個人及公司的安全,以及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有見及此,HKUSPACE金融商業學院於日前舉辦了一個有關「洗黑錢」的專題講座,並邀請到前警隊高層及專家Russ Harding作主講嘉賓。
「合理的理由」及「合理的懷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洗黑錢是一項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Harding指出,有別於其他刑事案件,洗黑錢是「懷疑」的罪行(Thought crime):「控方不需要為錢的確實來源作出舉證,只要對錢的來源『有合理的懷疑』,便能成案。如果辯方無法解釋及證明錢是從合法途徑獲得,或他不能指出他根本不可能發現或懷疑財產是犯罪所得的收益,他便可能負上洗黑錢的罪名。當然,在調查洗黑錢的過程中,執法人員或其他授權人必須經過反覆及深入的推斷(Inference),使該『合理理由』變得更『十分合理』及有力,才能作出起訴。」
Harding以一連串的香港案例,解釋洗黑錢的犯罪要素,在於犯案者的意念,即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而非涉案財產是否確實是黑錢。「在彭洪輝-香港特別行政區(Pang Hung Fai - HKSAR)的上訴中,主審法官指出:『法官或陪審團評估整體證據時,應考慮上訴人(彭洪輝)對構成合理理由的事實及事項的觀感和評價。法院由於沒有基於上訴人與郭先生之間的信任這一點,來考慮上訴人的證據… 就此理由而言,上訴得直。』在這案件中,彭洪輝對友人郭先生的信任,使終審法官『相信』他對涉案資金的來源沒有懷疑,故稱不上是洗黑錢,判他無罪。」Harding說。
放債人業務成高危
對金融及銀行業的從業員而言,又如何能對客戶及交易作「合理」懷疑呢?HKU SPACE高級課程主任陳耀光博士指出,有一些「可疑交易指標」是可供參考的,例如:交易金額與客戶背景不相符、客戶突然改變交易模式、公司架構及背景複雜、現金交易 ,及透過第三者付款進行交易等。「近年,不少洗黑錢活動是和借貸業務有關的。如果客戶突然償還逾期貸款、以來歷不明的資金償還借貸、在短時間內清還中長綫貸款,你便要多加注意。此外,你亦要對未能解釋有關收入証明或以第三者代為還款的客戶多加留意。」他補充說,從業員對客戶的背景應有一定的了解,如可以的話,應去確認及核實客戶業務上的擁有權及控制權,並持續進行查證及審查其業務關係及交易狀況,以策萬全。
「在法律下,『無知』或『疏忽』並不是可供脫罪的理由。在處理事務時,大家必須對陌生的客戶或資金存有『合理』的懷疑,並小心求證這些懷疑是否成立;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客戶提交有關資料及證明;如發現問題,應通知上級或報警求助。大家絕不要為了眼前的佣金或怕得罪客人,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Harding 說。
Joint Seminar: How should capital markets participants react to abnormal market volatility?
Ms. Chow King Ling